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汤国庆,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01994********,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丽区**街**道**小区**号楼**号,住天津东丽区**小区**号楼**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高晓禹,天津金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国庆涉嫌聚众斗殴罪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3月7日退出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月22日7时许,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胡家园街周庄子村佳禾农场内,天津市滨海新区政府联合执法人员依据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对佳禾农场强制拆除过程中,苪某某、董某某(已判刑)出于清除拖延施工的被拆迁户的目的,指使王某甲纠集社会人员。后王某甲纠集林某某(已判刑),后林某某纠集某某、高某某、邢某某、赵某某、王某丙(均已判刑)以及本案被告人汤国庆等人为本方站脚助威、对农场留守人员进行殴打拖拽等行为,其中部分人员持镐把殴打他人,造成王某丁、陈某甲、陈某乙、王某乙、张某某受伤。经法医依法鉴定,被害人王某丁脊柱的损伤为轻伤一级,体表软组织的损伤为轻微伤;被害人陈某甲左手的损伤为轻伤二级、左下肢的损伤为轻微伤;被害人陈某乙、王某乙、张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2、同案人邢某某、林某某、王某甲、赵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王某丁、陈某甲、陈某乙、王某乙、张某某陈述;
4、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同案人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5、鉴定意见;
6、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国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国庆受他人纠集,在明知同伙持械殴打人的情况下,仍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国庆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汤国庆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到三年八个月。被告人汤国庆对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法律适用和适用普通程序均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盈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被羁押于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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