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汤国武,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19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丹阳市**镇**村**号。被告人汤国武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5月19日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被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4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6年8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18日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汤国武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丹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国武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03月04日,被告人汤国武至丹阳市**镇**路**弄**号李某甲家中,采用撬门的手段入户盗窃,窃得现金人民币1500元。
2.2020年7月18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汤国武窜至丹阳市**镇**村**号韦某某家中,采用撬门的手段入户盗窃,窃得现金人民币3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韦某某、严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汤国武的供述和辩解;5.韦某某家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汤国武家搜查笔录和汤国武的辨认笔录;6.韦某某家附近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国武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国武曾因故意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春
检察官助理:林嘉欣
2020年9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汤国武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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