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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国武盗窃案)_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坛检诉刑诉〔2019〕673号

被告人汤国武,男, 196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191966********, 汉族, 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镇**村**号。被告人汤国武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5月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被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被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再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12月19日释放。被告人汤国武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5月30日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19年6月1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国武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蒋某某、王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蒋某某、王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10日下午,被告人汤国武到常州市金坛区**镇**村委**巷**号,采用撬门入室的手段,窃得被害人蒋某某人民币110元。

2.2019年4月14日下午,被告人汤国武到常州市金坛区**镇**村委**圩**号,采用推门入室的手段,窃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裁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蒋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汤国武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国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国武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蒋志书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汤国武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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