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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圣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二部刑诉〔2019〕608号

被告人汤圣,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21985********,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岸区**村**号**楼**号,住武汉市汉阳区**村**栋**室。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17日被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4日以被告人汤圣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汤圣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汤圣与丁某某约定以人民币450元的价格将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6颗、甲基苯丙胺(冰毒)1包通过放置在武汉市汉阳区七里一村小区西南门附近的一信箱内的方式贩卖给丁某某,随后丁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汤圣支付毒资人民币450元,同日22时许,被告汤圣准备将约定数量的毒品放置上述信箱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称量,前述毒品共净重0.68克。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人口基本信息表、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2.毒品等物证照片;3.证人丁某某的证言;4.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查获经过、破案经过、毒品扣押清单、毒品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等其它证明材料;6.被告人汤圣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圣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圣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汤圣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汤圣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汤圣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松恩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汤圣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涉案毒品、毒资和被告人汤圣使用的作案工具苹果6手机1部均暂扣于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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