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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均平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刑检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汤均平,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湖南省邵阳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桂阳县**村**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桂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均平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4日至8月28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7月20日至8月3日、自2020年9月29日至10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汤均平因怀疑其前妻朱某甲的姐姐朱某乙给朱某甲在离婚后找男朋友提供帮助而对朱某乙怀恨在心。2020年4月11日上午,被告人汤均平在桂阳县城中路“**五金店”购买了一把尖刀,下午16时许,汤均平随身携带尖刀找到朱某甲,并要求朱某甲与其一起找到住在桂阳县**村**栋的朱某乙理论,理论过程中,汤均平从身上抽出尖刀将朱某乙胸腹部捅伤,后在与朱某甲抢刀的过程中,又将朱某甲腹部捅伤。17时许,汤均平被接警赶来的民警抓获。经鉴定,朱某甲因腹部损伤(肝、胃破裂)评定为重伤二级;朱某乙因右胸部及腹部损伤均评定为重伤二级和十级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说明、户籍证明、朱某甲与朱某乙的病历资料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谢某某、廖某某、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甲、朱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汤均平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辨认、提取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均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均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均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正

检察官助理:李英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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