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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子友盗窃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汤子友,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41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村**。2004年8月12日因犯抢夺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2013年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8月17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3月2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子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汤子友于2019年11月8日18时许,到本市海珠区**大街**号**服装店,趁被害人皮某某不备之机,盗得其放在服装台上手提包里的OPPO R11S型手机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72.33元)。得手后,被告人汤子友持盗得手机先后多次以消费购物方式盗刷手机微信账号共计人民币1131元。同月9日14时许,被告人汤子友在本市海珠区鹭江德胜新村五巷2号门口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汤子友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子友无视国家法律,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子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惟被告人汤子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承亮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汤子友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1册3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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