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436号
被告人蒋树林,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桂平市**镇**村**屯**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
被告人汤学全,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01974********,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周宁县**镇**路**号,住福建省福州市**开发区**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树林、汤学全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0日、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6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被告人汤学全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谭某某、黎某某、袁某某、敖某某、柏某某、杨某甲、黄某某、朱某某、梁某某、徐某某、陈某某、杨某乙、张某某(均已判决)通过经人介绍等途径至天津市武清区,上述人员分别居住在谭某某出面承租的**楼**单元**门**室以及**楼**号楼**门**室。上述人员在日常生活中统一食宿,有人向上述人员传授以交友的方式骗取钱款的方法,且每日固定时间交流诈骗方法。袁某某等人每日以通过网络交友的方式与被害人联系,以男女朋友的名义与被害人交往,并以生病、购买机票等名义向被害人索要钱款,索得钱款以3900元为一份上交给组织,后根据级别不同进行返还。自2018年8月份始,被告人蒋树林负责收取上交的钱款以及返还钱款工作。被告人汤学全系该诈骗团伙成员,自2018年8月份开始负责管理敖某某、柏某某、袁某某、徐某某四人,敖某某四人诈骗所得钱款通过汤学全上交给蒋树林。2018年至2019年期间,汤学全多次通过微信向敖某某、袁某某、柏某某、徐某某返还四人上交的诈骗钱款。自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份,敖某某、柏某某、袁某某、徐某某四人诈骗他人钱款人民币5万余元。
被告人蒋树林于2019年5月22日被抓获到案,被告人汤学全于2019年12月31日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学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树林、汤学全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学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汤学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汤学全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至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传华
检察官助理:熊一超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蒋树林、汤学全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1册(内含光盘1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换押证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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