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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宽亮、杨某某贩卖毒品案)_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涵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汤宽亮,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89********,土家族,文盲,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湖北省恩施市**乡**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29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6年7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3月12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7年8月2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

上列被告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宽亮、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4日至2020年3月18日)。各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间,吸毒人员柯某某(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杨某某向其求购毒品。随后,被告人杨某某问询其男友即被告人汤宽亮是否有毒品予以贩卖。被告人汤宽亮表示有后,通过被告人杨某某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在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南门水晶宫酒店门口贩卖于柯某某,后被告人杨某某与柯某某于当晚在柯某某位于城厢区筱塘市场的出租房内共同吸食上述毒品。

案发后,被告人汤宽亮、杨某某均于2019年10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手机等;

2.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柯某某证言;

4.被告人汤宽亮、杨某某供述和辩解;

5.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宽亮、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宽亮、杨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共同向他人贩卖少量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宽亮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属毒品犯罪的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汤宽亮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志军

检察官助理:曾晓海

2020年3月12日

附注:

1.被告人汤宽亮、杨某某现分别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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