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检公刑诉〔2019〕40号
被告人汤建良,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1196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居委会*幢*室,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街道**水乡*幢*房。因本案于2019年4月2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5月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建良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7月1日移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月8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近亲属委托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汤建良与被害人蒋某甲于2014年10月结识并发生性关系,两人交往一段时间后蒋某甲怀孕并于2015年8月生一女蒋某乙。蒋某甲于2016年1月离婚后不久即与被告人汤建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共同抚育蒋某甲的女儿蒋某乙,两人时而发生争吵。2017年11月,蒋某甲因与被告人汤建良发生争执欲轻生跳楼致上半身截瘫,后依靠轮椅行动。2018年5月,被告人汤建良带领蒋某甲及蒋某乙来到绍兴市上虞区**街道**水乡*幢楼下车库居住。期间,被告人汤建良照顾蒋某甲及蒋某乙的生活起居,两人仍然断续发生争吵。2019年4月25日凌晨,被告人汤建良与蒋某甲在居住的车库内因琐事发生争吵。因遭蒋某甲辱骂,被告人汤建良被激怒后用橡胶棍殴打蒋某甲,并用睡衣腰带勒住蒋某甲的颈部致其当场死亡。至早上7时许,被告人汤建良告知他人蒋某甲可能脑溢血死亡至公安机关要求开具死亡证明,民警赶到现场调查后将被告人汤建良带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塑料棍、腰带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离婚证、出生医学证明、门诊病历资料、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汤某某、娄某某、张某某、王某乙、王某甲、黎某某、将某某、白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汤建良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DNA鉴定文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建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其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小云
2019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汤建良现被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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