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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怀建盗窃案)_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一部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汤怀建,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78********,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四川省渠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镇**村**组**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10日被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0年5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3日被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5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18日被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处行政拘留十天;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天。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10月12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怀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汤怀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18日4时许,被告人汤怀建携带剪刀、开锁的T型套筒等工具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三角埕地铁站C出入口时,欲盗窃被害人丁某某的停放在此的一部蓝色电动车内电瓶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该起事实已被行政拘留十日。

2、2019年8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汤怀建在福建省鼓山镇远东村清禄鞋厂大门口对面巷子,盗走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的黑色雅迪牌电动车内电瓶五个。随后以150元的价格卖给路边一收购废品的老人。该起事实已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3、2020年4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汤怀建携带事先准备的钳子、螺丝刀、剪刀、T型套筒等工具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洋恰路21号10弄的院子里,盗走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心艺牌电动车内一组超威牌电池5个,经福州市仓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为人民币500元;盗走被害人刘某甲停放在此处的电动车内一组天能牌电池6个,经福州市仓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为人民币600元。随后,又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渡街道桂花园11座楼下架空层处,先后盗走被害人郭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车牌号为福州33C6新日牌电动车内一组电池5个,经福州市仓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为人民币472.5元;盗走被害人欧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银色捷圣品牌的电动车内一组电池7个,经福州市仓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为人民币743.75元。于当天凌晨6时许将所盗的全部电池运至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鼓一村205-10号张某某(另案处理)废品收购店内,以每个人民币3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获利人民币690元。

被告人汤怀建于2020年4月22日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南二环靠近则徐大道交叉辅道被事前预伏在此的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上渡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指认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涉案车辆暂扣一览表、仓山上渡所欧某某等人电瓶被盗案图侦研判报告、海鑫指掌纹自动识别系统-指纹正查比对分析图、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提取笔录、现场平面图、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丁某某、李某某、刘某乙、郭某某、林某某、欧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汤怀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州市仓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7.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怀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怀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怀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汤怀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汤怀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汤怀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王立新

检察官助理:张爱玉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汤怀建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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