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汤某某,绰号“二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89********,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镇**组。因犯持有毒品罪,2015年8月5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6月21日刑满释放;因持械准备行凶报复,2011年10月8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食毒品,2014年3月16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殴打他人,2019年9月3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6月13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4日11时许,被告人汤某某在张家界高速西收费站出口因怀疑张家界百通旅行社员工被害人覃某某与其争抢游客,遂与覃某某发生口角并对其拳打脚踢,后覃某某的同事打电话报警,汤某某逃离现场。次日中午,汤某某打电话威胁百通旅行社负责人被害人向某乙要求覃某某出面解决之前报警一事。当晚19时许,汤某某再次电话联系向某乙要其带覃某某到张家界市永定区蓝色港湾小区门口见面,并邀约三名男子(三人情况不明)乘白色越野车在张家界市城区茂隆市场内购买四把杀猪刀后来到蓝色港湾小区门口,汤某某见到向某乙、覃某某后遂下车持杀猪刀向覃某某砍去,但被向某乙制止,与汤某某同行三人中的一人持刀将覃某某右手食指划伤。后汤某某强行将向某乙带至张家界市**附近的山上进行言语威胁,再将其带至吉首大学张家界**附近下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2、证人徐某某、张某某、吴某某、向某甲、廖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覃某某、向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图及照片、提取笔录、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
6、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建议对其量刑为有期徒刑十个月,不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强
检察官助理:褚君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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