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二部刑诉〔2019〕69号
被告人汤文俊,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05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常州市武进区**新村**幢**单元**室。被告人汤文俊曾因赌博,于1998年1月1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戚墅堰分局罚款人民币500元;曾因吸毒,于2003年2月2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戒毒六个月。
被告人龚剑,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051965********,汉族,高中文化,住常州市武进区**路**号(户籍所在地常州市天宁区**新村**幢**单元**室)。被告人龚剑曾因赌博,于2011年3月15日、2013年4月1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戚墅堰分局罚款人民币300元、400元。
上述二被告人均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6月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文俊、龚剑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8日,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汤文俊与龚剑因被害人白某甲(男,63岁,常州市人)多次催还借款后心生不满,遂合谋杀害白*甲并准备水果刀、绳子、铁锹等作案工具。2019 年5月31日19时许,汤文俊以还债为由将白某甲从某某花园住处骗出,汤文俊、龚剑开苏D5****轿车带白林春至本市金坛区**镇**村附近时,在轿车内汤文俊用绳索勒颈、龚剑持刀捅刺等手段将白某甲杀害并埋尸附近小树林中。经鉴定:白某甲符合遭单刃刀类工具刺戳颈部,致左颈总动脉、颈内静脉断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水果刀等物证;
2.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白某乙、潘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汤文俊、龚剑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常州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文俊、龚剑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文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季琴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汤文俊、龚剑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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