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汤文剑盗窃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汤文剑,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5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街**号**栋**单元**号。2011年7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8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文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汤文剑在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悠方购物中心负一楼“**超市”内,趁出售烟酒的柜台无工作人员看管之机,盗窃五粮液酒两瓶,后逃离超市。随后汤文剑将盗得的两瓶五粮液酒销赃获利1100元,所得赃款被其耗用。

经查,被盗五粮液酒的进货价为每瓶920元。

2019年11月29日13时许,民警在成都市青羊区石人正街25号1栋3单元楼道将汤文剑挡获。汤文剑到案后,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文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文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汤文剑系累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汤文剑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燕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汤文剑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证、换押证各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