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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晓军诈骗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坛检诉刑诉〔2019〕647号

被告人汤晓军,男,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银行金坛**支行行长,江苏金坛人,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村**幢**室。被告人汤晓军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晓军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盛燚磊、被害人石某某、周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9月11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0月11日,公安机关再次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9月1日、2019年11月12日,本院分别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至2017年8月间,被告人汤晓军担任**银行金坛**支行行长期间,虚构借钱给企业、许诺高额利息等事实,通过出具借条、银行转账到其指定账户等方式,多次骗得被害人石某某、周某甲共计人民币354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6年7月至2017年8月间,被告人汤晓军采用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石某某共计人民币184万元。

2.2017年6月份,被告人汤晓军采用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周某甲共计人民币170万元。

被告人汤晓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西城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周某乙、虞某某、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石某某、周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汤晓军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晓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晓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晓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晓军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汤晓军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至二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依辉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汤晓军现羁押于常州市金坛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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