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18〕1173号
被告人汤期水,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8197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福建省**县**乡**村**号。2018年2月11日因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5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期水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汤期水于2018年6月21日凌晨2时许,到本市海珠区**巷**号档口,趁被害人易某某熟睡之机,盗走被害人的IPHONE6S 64G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129.26元)。同日23时许,被告人汤期水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害人陈述;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7.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期水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期水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亚妮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附:
1.被告人汤期水现羁押于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1册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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