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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丙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汤某丙,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1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在宁德市蕉城区**乡**村**号,现住宁德市蕉城区**乡**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丙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0时17分许,被告人汤某丙醉酒无证驾驶闽******二轮摩托车途径宁德市闽东路海滨一号路段被宁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现场查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汤某丙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9.1毫克/100毫升。

同月9日,被告人汤某丙主动到宁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汤某甲、汤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汤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调查记录、现场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丙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丙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汤某丙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帅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汤某丙现取保候审于宁德市蕉城区**乡**号,联系方式:1385031****。

2.卷宗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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