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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5471号

被告人汤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江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市******,现家住南昌市***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晚, 被告人汤某与彭某等人在南昌市青山湖区铁路九村附近的“食在不一样火车餐厅” 吃完饭,期间被告人汤某没有饮酒, 饭后被告人汤某驾驶其本人所有的赣C3550*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搭载一同吃晚饭的三名朋友到南昌市洪城路“环球嘉年华”娱乐会所,在“环球嘉年华”被告人汤某有饮酒行为,当晚22时许, 被告人汤某通过微信与群友“群姐”联系, 随后驾驶该车从“环球嘉年华”出发到南昌市国安路“荆楚面点包大人”店附近接“群姐”,途经南昌市洪城路、坛子口立交桥桥上转盘、解放西路、洪都高架快速路、洪都北大道、南京东路、国安路, 接到“群姐”后,被告人汤某驾驶该车往“环球嘉年华”行驶, 途经国安路、南京东路、洪都北大道、洪都中大道、洛阳路、洛阳路隧道, 23时01分许,被告人汤某驾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洛阳路隧道西出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91 mg/100ml, 民警将被告人汤某带至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抽取血样。经江西铭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送检的汤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 其含量为99.28mg/100ml。

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汤某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汤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在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德明

2020年128

附:

1.被告人汤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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