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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万某某等聚众斗殴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一部刑诉〔2019〕209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10811999********,汉族,高职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温岭市**镇**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万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902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台州市**镇**路**号,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12月2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2019年8月2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10812001********,汉族,高职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温岭市**镇**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万某某、王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且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汤某某因琐事与赵某甲(另案处理)发生纠纷,后被告人汤某某与赵某甲等人通过微信约定斗殴,当晚22时许,被告人汤某某纠集了被告人万某某、王某甲及张某某、许某某、应某某(均另案处理)至温岭市城北街道山头赵村工业区内,与赵某甲方某某发生斗殴。致使汤某某、许某某、应某某、王某甲、万某某五人受伤,汤某某手机屏幕损坏,应某某眼镜损坏。经鉴定,汤某某等五人的人体损伤程度均未达到轻微伤标准。

案发后,被告人汤某某报案,三名被告人均在现场等待,被告人汤某某、万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体表原始伤情记录 、微信信息及微信聊天记录、出生证明等;3.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证人赵某乙、王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汤某某、万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张某某、许某某、应某某、赵某甲、蔡某某、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附近监控、电子物证检验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万某某、王某甲等人结伙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万某某、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万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汤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敏

2019年12月25

附:

1.被告人汤某某、万某某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提讯证叁册。

3.光盘叁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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