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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冯某某等3人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住址**。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3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01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弄**号,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村**号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号04900385,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台湾省台中市大甲区**路**号,住厦门市海沧区**号楼**室。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7日被云霄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冯某某、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云霄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汤某某、冯某某、蔡某某等人于2018年1月初至2018年4月份期间,利用微信群组建网络赌博平台,供赌博人员参与“牛牛”赌博,并提供微信号******和******用于输赢结算。被告人蔡某某于2018年3月2日退出该赌博团伙。经审计,微信号******自2018年01月26日至2018年02月02日收入70549.37元,支出69147.20元,涉及赌资130431.52元。微信号******自2018年2月3日至2018年4月1日收入992790.09元,支出989955.71元,其中涉及赌资1867123.77元;微信号******自2018年2月3日至2018年3月2日累计收入219788.04元,支出320951.45元,其中涉及赌资462796.22元。

案发后,被告人汤某某、冯某某、蔡某某先后主动到云霄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在案的手机等物证;2.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被告人汤某某、冯某某、蔡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云霄县财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5.云霄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云霄县公安局提取的手机数据、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冯某某、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冯某某、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微信群开设赌场,被告人汤某某、冯某某参与期间赌资数额累计达1997555.29元,被告人蔡某某赌资数额累计达593227.7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汤某某、冯某某、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汤某某、冯某某、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汤启慧

检察官助理:杨旺顺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蔡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厦门市海沧区**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3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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