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19〕437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8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经本院不予批准逮捕,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81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镇**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经本院不予批准逮捕,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叶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上午,吸毒人员张某某向被告人汤某某要求购买500元冰毒,承诺外加100元“车费”,并约好当日在金堂县泰康博观小区门口交易。随后,被告人汤某某搭乘被告人叶某某车辆前往广汉市松林镇准备购买毒品,但未购得毒品。被告人叶某某得知情况后,主动向被告人汤某某提供约1克冰毒,并一同到金堂县泰康博观门口准备与张某某交易,当日下午13时许,两名被告人在交易现场等候时被民警挡获,民警从被告人叶某某驾驶的车内搜查出两袋淡黄色晶体、一袋白色粉末以及电子称、透明封装袋等物品。
经称重,查获的两袋淡黄色晶体分别为0.75克、2.02克。后经鉴定,两袋淡黄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叶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继鸿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叶某某现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卷宗三册,光盘八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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