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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吴某某等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_浙江省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刑诉〔2020〕1051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群众,1979年**月**日生,出生地:安徽省泾县,身份证号码:3425291979********,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泾县**镇**村**号,现住:浙江省湖州市吴某某**镇**路**号。2019年2月因赌博被安徽省泾县公安局黄村派出所行政拘留10日。2019年10月25日因盗窃罪被湖州市公安局吴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群众,1979年**月**日生,出生地:浙江省湖州市,身份证号码:3305011979********,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吴某某**镇**村**号。2020年04月08日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湖州市公安局吴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甲,男,群众,1991年**月**日生,出生地:浙江省湖州市,身份证号码:3305011991********,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村**号。2020年04月08日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湖州市公安局吴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州市公安局吴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盗窃罪、以被告人吴某某、陆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4月26日、5月11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姚铭、值班律师赵莎、徐莎莎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涉嫌盗窃的犯罪事实

1、2019年6月19日下午,被告人汤某某伙同董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已判决),窜至湖州市吴某某**镇**村**号平房仓库,采用开门锁等手段,窃得被害人潘某某仓库内1卷TC涤棉布。作案后,TC涤棉布灭失。

2、2019年6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汤某某伙同陈某某窜至上述相同地点,采用上述相同手段,窃得仓库内32卷黑色宽幅TC涤棉布。作案后,被告人汤某某、陈某某将TC涤棉布销赃给吴某某和陆某甲,销赃得款人民币2560元。

综上,被告人汤某某作案两起,经鉴定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3200元。案发后,被告人汤某某已退赔人民币4650元。

二、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事实:

1、2019年6月22日9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伙同陆某甲驾车至湖州市吴某某**大道和**路交叉口往北300米左右的路边,在明知布匹是来路不正的情况下,从陈某某、汤某某手中以人民币2560元的低价收购二人从湖州市吴某某**镇**村**号平房仓库内窃得的32卷黑色宽幅TC涤棉布。

2、2019年6月24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伙同陆某甲驾车至湖州市吴某某**镇**大道旁边**村附近路边,再次从陈某某手中以人民币1700元的低价收购陈某某、李某甲二人从湖州市吴某某**镇**村**号平房仓库内窃得的19卷宽幅涤棉布。

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陆某甲收购赃物共价值人民币20980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陆某甲所买布匹分两次销赃给徐某某,共销赃得款人民币12130元,非法获利78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等、收条;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陆某乙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汤某某、吴某某、陆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李某乙、陈某某、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鉴定意见:湖价认字[2019]287号价格鉴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吴某某、陆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陆某甲在明知布匹来历不明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吴某某、陆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汤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对被告人陆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 超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电话150*******)、吴某某(电话137********)、陆某甲(电话158********)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3、检补材料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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