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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周某某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421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627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村**街**号。2019年9月30日因贩卖毒品罪被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送监狱服刑,刑期至2020年4月19日。刑罚尚未执行完毕,公安机关发现其还有漏罪,于2019年11月14日将其解回重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8月28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汤某某、周某某及罗某某(另案处理)到镇雄县**街上购买毒品吸食。汤某某去买毒品途中在一巷道与苏某某相遇,二人因手机电筒照射的问题发生口角纠纷,苏某某先走出巷道,汤某某随后提着木棒追打苏某某,周某某、罗某某见状后伙同汤某某用木棒打苏某某,致苏某某右手拇指远节开放性挫裂伤、甲床损伤并组织缺损、指甲缺损;左侧肩胛骨喙突骨折。经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苏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抓获经过;2.证人何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汤某某、周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周某某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汤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周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昌洋

检察员: 罗 倩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周某某现羁押在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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