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2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2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湘潭县***镇**村**组。
被告人唐某某,男,2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2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湖南省浏阳市人,住浏阳市**镇***村**片**组***号。
被告人肖某,男,2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2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乡***村*组**号。
以上三名被告人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我院批准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唐某某、肖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有权委托辩护人,送达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汤某某、唐某某、肖某、汤某甲(分案)在孟连县**酒店附近等待偷越国(边)境时被孟连县公安局巡逻民警劝返回思茅,2020年5月21日0时许,被告人汤某某、唐某某、肖某、汤某甲(分案)准备再次从孟连县偷越国(边)境时在澜啊公路孟连县**中学路段被岩某等6人抢劫(6人另案处理),后唐某某报警,经侦查机关核实立案侦查,将汤某某四人传唤到公安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唐某某、肖某目无国法,违反国(边)境管理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劝返后再次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汤某某、唐某某、肖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厚江
2020年9月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汤某某、唐某某、肖某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2册、光盘6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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