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二部刑诉〔2020〕Z87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200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200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镇**村**庄**号,现住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广场**宾馆。被告人汤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200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怀远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安徽省怀远县**镇**村**组**号。2020年5月,因结伙斗殴被怀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决定不批捕,同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以来,被告人汤某某提议并伙同蚌埠市居民李某甲、徐某某(均另处)、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在凤阳县、蚌埠市等地以“拉车门、钻车窗”的方式,多次盗窃他人车内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9月4日夜,被告人汤某某来到凤阳县**镇,发现居民李某乙停放在**小区**区**号楼东边的白色现代轿车副驾驶车窗未关,遂伸手进车内将轿车中间扶手箱内80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汤某某亲属退赔李某乙800元并取得谅解。
2、2020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汤某某伙同李某甲来到凤阳县**镇,汤某某发现居民孙某某停放在**三期**号楼下吉普车后车窗未关,遂钻进车内将车中间扶手箱里一块“浪琴”牌手表及少量零钱盗走。经凤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浪琴”男式腕表认定价格7345元。案发后,孙某某对汤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3、2020年9月11日凌晨,被告人汤某某伙同李某甲、徐某某、张某某来到凤阳县**镇,分头寻找盗窃目标,汤某某发现居民杨凯停放在**小区**栋楼下的福特轿车的副驾驶车窗未关,遂将车内七包“徽商”香烟及20多元现金盗走。经凤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七包“徽商”香烟认定价格315元。
4、2020年9月1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徐某某来到凤阳县**镇,两人发现居民许某某停放在**小区**幢**单元门口的白色大众轿车的车门未锁,遂将车内副驾驶工具箱内560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两人退赔被害人56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5、2020年9月15日凌晨,被告人汤某某伙同李某甲、徐某某等人来到蚌埠市**区,发现居民高某某停放在**桥北“**”小区**幢**单元北侧的白色宝马轿车车门未锁,遂将轿车后备厢内六条“煊赫门”香烟盗走。经凤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六条“煊赫门”香烟认定价格10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许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汤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同案犯程某某、徐某某等人的供述。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搜查、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张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陆 佳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被羁押于凤阳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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