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0〕413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03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路**别墅**号**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街街道**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新民,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04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街**道**号。1981年9月因扒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84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9年因吸毒被强制戒毒;2000年5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9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6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逮捕。
被告人汤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111975********,汉族,大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街道**组,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村**栋**室。2010年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12月18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四日;2014年6月4日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7月3日减刑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051973********,汉族,初中文化,长沙市芙蓉区**酒店保安,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街道**路**号**栋**房。1996年、1998年、1999年因吸毒被收容劳动教养共五年;2002年5月因吸毒被收容劳动教养三年;2006年6月19日因吸毒被收容劳动教养二年;2013年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4年1月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6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逮捕。
被告人旷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05195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街道**路**段**号**栋**房。2016年11月23日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3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4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051971********,汉族,初中文化,长沙县**水人家**物业保安,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路街道**路**号**栋**房。2002年因吸毒被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5年11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沈某某、李新民、汤某某、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旷某某、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9月30日、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唐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唐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别墅**号**单元**房自己家中,以40元每粒的价格贩卖共10粒丁丙诺啡给被告人沈某某。
2020年9月2日、9月4日、9月7日、9月8日,被告人唐某某先后四次在长沙市天心区**别墅**号**单元**房自己家中,以45元每粒的价格贩卖共8粒丁丙诺啡给吸毒人员周某某(另案处理)。
二、被告人沈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2020年8月3日、8月4日,被告人沈某某先后两次在长沙市开福区**路**街口处,以50元每粒的价格贩卖共3粒丁丙诺啡给吸毒的被告人高某某及吸毒人员谭某某(另案处理)。
三、被告人李新民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2020年8月1日、8月2日,被告人李新民先后两次在长沙市开福区**街**巷内,以50元每粒的价格贩卖共4粒丁丙诺啡给吸毒的被告人高某某及吸毒人员谭某某。
四、被告人汤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2020年8月2日,被告人汤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村**栋其家中楼下单元门内,采取“丢包”的方式,以50元每粒的价格贩卖共2粒丁丙诺啡给被告人王某某;
2020年8月4日,被告人汤某某又在长沙市开福区湘雅医院门诊楼,当面以50元的价格贩卖1粒丁丙诺啡给被告人王某某。
五、被告人王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2020年8月16日、8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先后两次在长沙市开福区**街道**广场**栋**房,以50元每粒的价格贩卖共2粒丁丙诺啡给吸毒的被告人旷某某。
六、被告人旷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2020年7月底或8月初的一天、8月16日、8月22日,被告人旷某某先后三次在其长沙市开福区伍家岭生活广场3栋7016房的家中,容留被告人王某某注射毒品丁丙诺啡,自己也均同场注射。
七、被告人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2020年8月1日、8月2日、8月3日、8月4日,被告人高某某先后四次在长沙县**期**栋**号**宿舍内容留吸毒人员谭某某注射丁丙诺啡,自己也均同场注射。
2020年8月5日,民警在长沙县星沙山水文园小区保安室抓获被告人高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街**道坪社区明月池抓获被告人李新民,在长沙市开福区营盘路湖南省农业厅抓获被告人沈某某;同年8月25日,民警在长沙市开福区**街道**路**号**栋**房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栋**房抓获被告人旷某某;同年9月8日,民警在长沙市天心区**街**别墅**号**单元**房抓获被告人唐某某,并在现场查获丁丙诺啡23粒(净重1.64克)。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前科及劣迹材料、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量登记表及称重照片、指认贩毒地点照片、指认吸毒地点照片、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房产证复印件、现场检测报告、尿检结果照片等书证、物证照片;2.证人周某某、谭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某、沈某某、李新民、汤某某、王某某、旷某某、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搜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沈某某、李新民、汤某某、王某某、旷某某、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少量毒品丁丙诺啡;被告人沈某某、李新民、汤某某、王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少量毒品丁丙诺啡,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旷某某、高某某分别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七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新民系累犯和毒品犯罪再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系毒品犯罪再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应从重处罚;上述七名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李新民、王某某、旷某某均具有盗窃犯罪前科,均应酌情从重处罚;上述七名被告人均具有吸毒劣迹,均应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李新民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汤某某、旷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沈某某、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建朋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李新民、汤某某、王某某、旷某某、高某某现均逮捕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唐某某现均逮捕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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