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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李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051号

被告人汤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3月29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2196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3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26日6时许,被告人汤某某、李某某在龙岗区平湖街道**公路**工业区**栋**楼仓库盗窃了200块废旧锌版(经鉴定价值1300元),后销赃所得400元,各自分得200元;

2、2019年3月2日6时许,被告人汤某某、李某某在龙岗区平湖街道**公路**工业区**栋**楼仓库盗窃了310块废旧锌版(经鉴定价值2015元),后销赃所得620元,各自分得310元;

3、2019年3月5日6时许,被告人汤某某、李某某在龙岗区平湖街道**公路**工业区**栋**楼仓库盗窃了大约200块废旧锌版(价格无法认定)后,准备离开厂区时被保安人员当场抓获。 

另查明,案发后两名被告人的亲属已分别与被害公司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被害公司对二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汪某某、胡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汤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碟。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付正权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汤某某住址龙岗区平湖街道**岭某出租屋,联系方式13418******;被告人李某某住址龙岗区平湖街道鹅公岭**路**号**楼,联系方式159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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