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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林某某等人开设赌场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船检一部刑诉〔2021〕Z34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3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程序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住厦门市**区* *小区**栋**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遂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遂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住莆田市**县**街道**路**号**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遂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遂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龚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4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住厦门市**区**镇**小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遂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遂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3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程序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住厦门市**期**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遂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遂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8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程序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住泉州市**县**街**号**委**楼**梯**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遂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遂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212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住厦门市**区**二里**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遂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遂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林某某、龚某某、罗某某、谢某某、陈某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被告人汤某某以技术入股方式入BB(身份未核实)等人成立的**集团,阿天(身份信息未核实)、张某某(身份信息未核实)先后加入成为该集团股东,该集团更名为**集团。汤某某主要负责赌博类棋牌APP的研发、运行维护及技术支持。

2019年初,被告人汤某某经介绍从他处购入一套棋牌游戏源代码,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义,聘请被告人龚某某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客户需求对接;被告人林某某负责网络服务器日常运行、维护等;被告人罗某某负责服务端开发、优化、测试;被告人谢某某负责客户端开发、优化、测试;被告人陈某甲负责后端PHP网页开发、优化、测试。另招聘组织员工蔡某某、陈某乙、陈某丙、郑某某、丁某某等人在购入的源代码基础上进行研发,添加充值及提现功能,优化并添加后台控制功能,为第三方赌博平台提供跳转接入功能等。先后开发出**龙棋牌、**乐棋牌、**亿棋牌、**盛棋牌等软件上线提供给客户运营使用,并提供,提供服务器托管、运行维护、技术维护支持,按盈利的5%-8%的比例从中抽头获利。同时,被告人汤某某、龚某某、谢某某、陈某某等人在明知**体育、**游棋牌、**鱼大师、**视讯等第三方平台涉赌的情况下,仍按照客户要求在软件内接入上述平台,并提供服务器托管、运行维护、技术维护支持,按盈利的5%-12%的比例从中抽头获利。

其中,2020年1月通过接入第三方平台获利合计为319538.91元。2020年1月至5月通过所开发的赌博软件累计获利合计为1366679.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同案犯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林某某、龚某某、陈某某、罗某某、谢某某伙同他人,明知是赌博网站,提供软件开发、互联网接入、数据维护、技术支持等服务,参与赌博网站的利润分成,收取服务费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龚某某、陈某某、罗某某、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龚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林某某、陈某某、罗某某、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颖

2021年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汤某某、林某某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被告人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为1805984****;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为1825087****;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为1515975****;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为13159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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