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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林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诉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汤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20196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村**号。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广州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23196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号**房。2019年11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严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4195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广州市越秀区**街**号。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林某某、严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1年10月至2016年7月间,罪犯陈某某(己判刑)先后纠合同案人何某甲、王某某、林某甲、肖某某、何某乙、邹某某、冯某某、罗某某和(均已判刑)及被告人汤某某、林某某、严某某等人,在广州注册成立**控股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和**(广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并先后在广州市海珠区**路**号**房-**房和广州市荔湾区**街**号**栋**楼设点,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该公司在海南琼海等地拥有沉香树苗基地研发、销售沉香产品为名,以投资沉香及产品获得高额收益设计投资方案,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该公司还通过组建十三个报单中心(团队),由被告人汤某某、林某某、严某某和同案人何某乙等人担任团队长,公开以公司名义与投资客户签订《全球固定分红投资协议书》、《创业经营三年保障》、《**国际集团三年林业投资管理计划委托与协议书》,吸收客户投资款。

根据该组织于2011年10月至2016年7月期间与客户签订的《全球月计固定分红投资协议书》、《创业经营三年保障》、《**国际集团三年林业投资管理计划委托与协议书》统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448297500元,投资者1546名。其中:被告人汤某某于2012年4月至2016年6月间,推荐59人投资产品,产品配套金额共计人民币20153000元,59人发展下线64人。被告人林某某于2012年6月至2016年7月间,推荐26人投资产品,产品配套金额共计人民币16621500元,26人发展下线27人。被告人严某某于2012年7月至2016年7月间,推荐20人投资产品,产品配套金额共计人民币4053000元,20人发展下线17人。

被告人汤某某于2019年11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11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严某某于2019年10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投入资金汇总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余某某、梁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汤某某、林某某、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林某某、严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林某某、严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林某某、严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少兰

2020年3月23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在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被告人林某某、严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林某某的联系电话:1820757****;严某某的联系电话:1332281****。

3.被告人林某某在农行顺德大良支行的62284814533********账户存款人民币17107.23元已续冻,冻结期限至2021年3月2日。

4.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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