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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汪某某串通投标、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828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11196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街道**小区。因本案于2020年4月13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长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011983********,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街道**小区****室,因本案于2020年4月13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9日被长兴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长兴县看守所。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告人汪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1、​ 串通投标犯罪事实

2012年至2018年期间,汤某某(另案处理)在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庄园工程项目材料供货项目招标过程中,利用其实际控制的湖州**五金商店、湖州**五金建材有限公司、湖州**建材经营部的资质,并向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借用湖州**建材商行、湖州**建材商行、湖州城区康能建材经营部、浙江奥裕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资质,向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借用湖州**塑胶有限公司、湖州**塑化有限公司的资质,向倪某某(另案处理)借用湖州**灯具商行、湖州**商行、湖州**灯具经营部、余姚市**灯具有限公司、宁波**灯具有限公司的资质,向杨某乙(另案处理)借用浙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机电有限公司的资质,再由被告人汤某某制作标书进行围标。被告人汤某某通过该方式共中标16起,总中标金额7098601.1元,具体事实如下:

1、在2012年3月26日开标的**庄园一期配电箱和涂塑钢管供货工程中,被告人汤某某制作浙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湖州**五金商店、湖州**机电有限公司四家单位的标书后围标,浙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633000元。

2、在2012年8月10日开标的**庄园一期景观、市政管材供货工程中,被告人汤某某制作湖州**塑胶有限公司、湖州**建材经营部、湖州**五金商行三家单位的标书后围标,湖州**塑胶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871415.6元。

3、在2012年12月5日开标的**庄园一期景观灯具采购工程中,被告人汤某某制作湖州**灯具商行、湖州**五金商店、余姚市**灯具有限公司三家单位的标书后围标,湖州**建材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575898元。

 4、在2012年12月23日开标的**庄园二期水单管材供货工程中,被告人汤某某制作湖州**五金商店、湖州**塑化有限公司、湖州**建材商行三家单位的标书后进行围标,湖州**五金商店中标,中标金额1170550元。

5、在2014年8月27日开标的**庄园二期项目户控箱、等电位箱供货工程中,被告人汤某某制作浙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电器集团湖州分公司、湖州**建材经营部三家单位的标书后围标,浙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245657元。

6、在2014年10月16日开标的**庄园二期工程屋面保温板项目中,被告人汤某某制作湖州**建材商行、湖州**建材经营部、湖州**建材商行三家单位的标书后围标,湖州**建材商行中标,涉案标的单价730元/立方,中标金额339450元。

7、在2015年1月8日开标的**庄园二期工程屋面保温挤塑板项目中,被告人汤某某制作湖州**建材商行、湖州**建材经营部、湖州**建材商行三家单位的标书后围标,湖州**建材商行中标,涉案标的单价1050元/立方,中标金额405300元。 

8、在2015年7月29日开标的**庄园二期市政景观管材供货工程中,被告人汤某某制作湖州**塑化有限公司、湖州**建材经营部、湖州**建材经营部三家单位的标书后围标,湖州**建材经营部中标,中标金额571785元。

9、在2016年5月31日开标的**庄园二期景观灯具采购工程中,被告人汤某某制作湖州**建材经营部、湖州**灯具商行、宁波**灯具有限公司三家单位的标书后围标,湖州**建材经营部中标,中标金额223360元。

10、在2016年9月1日开标的**庄园二期单元门铜拉手供货业务项目中,被告人汤某某制作湖州**建材商行、湖州**建材经营部、湖州**五金商店三家单位的标书后围标,湖州**建材经营部中标,中标金额76440元。

11、在2016年11月10日开标的**花园水电管材供货工程中,被告人汤某某制作湖州**建材有限公司、湖州**塑化有限公司、湖州**建材商行三家单位的标书后围标,湖州**建材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385765元。

12、在2017年3月19日开标的**花园甲定乙供保温材料供货工程中,被告人汤某某制作湖州**建材商行、浙江**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湖州**建材有限公司三家单位的标书后围标,浙江**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877695元。

13、在2017年3月29日开标的**花园户控箱、等电位箱、智能箱供货工程中,被告人汤某某制作湖州**建材有限公司、湖州**建材经营部、浙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三家单位的标书后围标,浙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70493.5元。

14、在2017年9月25日开标的**花园第一期市政管材供货工程中,被告人汤某某制作湖州**建材有限公司、湖州**建材经营部、湖州**建材商行三家单位的标书后围标,湖州**建材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297633元。

15、在2017年12月27日开标的**花园第一期市政景观灯具供货工程中,被告人汤某某制作湖州**建材有限公司、湖州**灯具商行、湖州**灯具经营部三家单位的标书后围标,湖州**建材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107007元。

16、在2018年4月18日开标的**花园第二期水电管材供货工程中,被告人汤某某制作湖州**建材有限公司、湖州**塑化有限公司、湖州**建材经营部三家单位的标书后围标,湖州**建材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247152元。

案发后,汤某某主动退出赃款3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工商登记资料、到案经过、评标报告、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羊某某、谭某某、丁某某、方某某、徐某某、顾某某、倪某某、李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张某某、杨某甲、倪某某、杨某乙、被告人汤某某、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事实

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汪某某在担任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材料审计部门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罗某某(另案处理)在工程款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罗某某人民币5065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公司登记情况、劳动合同、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谭某某、丁某某的证言;

3、罗某某、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宇

2020年8月10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汤某某被取保候审,1386728****

2、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长兴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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