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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苏某某等诈骗、虚假诉讼案)_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谢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码3404051989********,汉族,函授大学本科,系**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淮南市田家庵区**小区**室(户籍所在地:淮南市八公山区**村**号)。被告人汤某某曾因犯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被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码3404031982********,汉族,中专文化,系**矿工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经理,住淮南市田家庵区**小区**室。被告人苏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因身体原因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码3404051969********,汉族,大学本科,系淮南市**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淮南市田家庵区**小区**室(户籍所在地:淮南市八公山区**村**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未某某(小名:**),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码3412271988********,汉族,小学文化,系**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业务员,住合肥市肥东县**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镇**村魏**户)。被告人未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被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3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乔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码3404061980********,汉族,中专文化,系**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员工,住淮南市田家庵区**村**室。被告人乔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码340405198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美容院,住淮南市八公山区**村**户(户籍所在地:淮南市八公山区**村**号)。被告人魏某甲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被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2015年11月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魏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码340406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装修,住淮南市田家庵区**村**室。被告人王某乙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5年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1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码3404211978********,汉族,小学文化,系出租车司机,住安徽省凤台县**乡**村**号。被告人魏某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苏某某、魏某乙、魏某甲、王某甲涉嫌诈骗罪、虚假诉讼罪,被告人乔某某、未某某涉嫌诈骗罪,被告人王某乙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被告人汤某某在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湖公园南门附近成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小额贷款。在放贷期间,汤某某安排被告人苏某某、乔某某、未某某、魏某乙等人在淮南市各区散发贷款广告,由汤某某、苏某某及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出资,利用借款人急需用钱的心里,让借款人签订虚高借款协议、虚假房屋租赁协议,同时收取高额中介费、服务费、家访费、材料费等,汤某某、苏某某安排魏某乙、乔某某、未某某对借款人进行家访。在借款到期后,汤某某安排魏某乙、乔某某、未某某等人对借款人实施电话催债、上门讨债等方式索债。对无法还债的借款人,汤某某、苏某某、王某甲、魏某乙、魏某甲等人以虚假的借款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隐瞒真实的借款事实,借助诉讼给借款人施压,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

一、诈骗罪的事实

1.2017年9月,邓某甲、柏某某经人介绍到**公司借款2万元,被告人苏某某进行接待,苏某某利用邓某甲、柏某某急于借款的心理,让其签定借款3万元的协议及房租租赁协议,约定月息3分,期限一年,每月连本带息还款2300元,并且在借款时需扣除中介费2000元、家访费1000元、材料费210元及首月利息,共计5510元。邓某甲、柏某某签定上述协议,按要求将邓某甲的工资卡押在**公司。之后苏某某安排被告人乔某某到邓某甲、柏某某位于谢家集区新社四村的家中进行家访,并由乔某某拿回各项费用5500元,邓某甲、柏某某实际借款到手金额14500元。

从10月份起,苏某某从邓某甲的工资卡里每月扣除本息2300元左右。在2018年1、2月份,邓某甲将其工资卡补办并将补办的工资卡交给苏某某。2018年9月最后一次还款时,被告人汤某某以邓某甲在还款期间换卡未通知公司为由肆意认定其违约要求邓某甲交纳违约金5000元。在2018年9月上旬,在淮南十九中门口附近,邓某甲的儿子邓某乙与苏某某商定后交纳违约金4000元及最后一月本息2300元,并从苏某某处拿回工资卡及借条。在借款期间,邓某甲、柏某某还款本息25800元及违约金4000元,合计29800元。该团伙非法获利共计15300元。

2.2015年9月25日,王某丙到**公司借款3万元,由被告人汤某某进行接待,后汤某某安排公司人员对王某丙位于田家庵区天桥小区家中进行家访。汤某某利用王某丙急于借款的心理,让其签定借款3万元的协议及房屋租赁协议,约定每月还息2000元,并且在借款时需扣除家访费500元、材料费2600元及首月利息,共计5000余元。王某丙实际借款到手金额25000元左右。

王某丙在借款后每月均还款2000余元,共计还款1万元左右后无力再偿还,汤某某多次以电话催债的方式催要,王某丙迫于无奈离开淮南。2017年9月12日,汤某某将王某丙及其妻子吴某甲起诉至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要求王某丙及吴某甲偿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14400元,2018年1月17日法院判决王某丙及吴某甲还款汤某某本息共计44400元。2018年7月17日,根据汤某某的申请,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冻结王某丙、吴某甲名下收入、所有价值的财产。迫于无奈,吴某甲与汤某某协商后达成调解,还款36800元。该团伙非法获利共计21800元。

3.2015年10月2日,程某甲到**公司借款,由被告人汤某某进行接待,程某甲与汤某某商定是网贷1万元,汤某某利用程某甲急于借款的心理让其签定2份借款1万的协议,程某甲每月还利息1500元。汤某某转账给程某甲妻子卢某某1万元。

11月份起,程某甲多次转账给汤某某付利息合计4000元,后无力偿还借款,汤某某多次以电话催债的方式催要。2016年5月3日,汤某某将程某甲及其妻子卢某某起诉至潘集区人民法院,要求程某甲及卢某某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800元。2016年6月15日,法院判决程某甲及卢某某偿还汤某某本息共计20800元。根据汤某某申请,法院在执行中将程某甲、卢某某的银行卡冻结,并划走卢某某农行定期存款14000元。迫于无奈,卢某某到法院另行缴纳6254元偿还给汤某某。该团伙非法获利共计14254元。

4.2015年12月12日,龚某某到**公司借款1万元,由被告人汤某某进行接待,汤某某利用龚某某急于借款的心理,让其签定借款2万元的协议,月息3分,期限1年,每月连本带息还款1300元。签订协议后,汤某某安排公司人员到龚某某位于谢家集区熙城熙园的家中进行家访,2015年12月13日龚某某收到转账8300元。

龚某某每月还款汤某某1300元左右,共计还款10400元。龚某某认为自己已经多还了,就未再还款。之后汤某某多次以电话催债的方式催要。2018年5月23日,汤某某安排被告人魏某甲以出借人的身份向谢家集区人民法院起诉龚某某,要求龚某某偿还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14500元。2018年8月21日,法院判决龚某某偿还魏某甲本息共计39500元。龚某某不服,上诉至淮南市中院。经中院调解,龚某某与魏某甲达成调解,龚某某再还款6394元。该团伙非法获利共计8094元。

5.2015年12月18日,彭某某经人介绍到**公司借款2万元,由被告人汤某某进行接待,汤某某利用彭某某急于借款的心理,让其签定借款3万元的协议,约定月息2分,期限1年,每月连本带息还款2300元,在借款时扣除家访费500元、材料费、手续费1200元及首月利息,另扣除介绍费1800元,共计5800元,后汤某某通过孙某甲账户转账给彭某某14200元。

彭某某借款后还款3个月共计6900元,后无力再偿还,汤某某多次以电话催债的方式催要。2016年7月4日,汤某某将彭某某起诉至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要求彭某某偿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3600元。2016年10月9日,法院判决彭某某偿还汤某某本息33600元。彭某某不服,上诉至淮南市中院,2016年12月16日淮南市中院维持原判。法院在执行中每月从彭某某工资卡内扣款直至33600元偿还完毕。该团伙非法获利共计26300元。

6.2016年,钮某某多次从汤某某处借款,后均还清。

2017年10月5日,钮某某又到**公司找汤某某借款4万元,双方签订4万元借款协议及房租租赁协议,约定月息3分,同时要缴纳相关费用。汤某某联系王某甲作为出资人,由王某甲通过招行转账给钮某某4万。钮某某向**公司支付利息1200元及家访费、服务费等共计4000元,钮某某实际借款到手金额36000元。

之后,钮某某偿还还汤某某两个月利息共计2400元,后无力偿还本金。汤某某等人多次以电话催债、上门要债的方式催要。2018年2月5日,王某甲将钮某某及其妻子张某某起诉至八公山区人民法院,要求钮某某、张某某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3200元,2018年4月18日法院判决钮某某、张某某偿还王某甲本息42400元。2018年5月15日,王某甲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下达裁定冻结钮某某银行账户,强制执行42400元。该团伙非法获利共计8800元。

7.2016年9月7日,吕某某到**公司借款5万元,由被告人汤某某接待,在汤某某的要求下,魏某丙作为吕某某的担保人。汤某某安排公司人员到吕某某及魏某丙家中进行家访,汤某某利用吕某某急于借款的心理虚高借款金额,联系被告人王某甲作为出资人与吕某某签定借款6万元协议,其中押金1万。王某甲通过银行转账给吕某某6万,押金1万元再转回王某甲的账户。约定月息3分,每月还利息1500元,汤某某要求吕某某每月还款时还要向汤某某交纳2000元服务费。扣除家访费、服务费、材料费及首月利息共计6000元,吕某某实际借款到手金额44000元,

在借款后吕某某向汤某某支付了6个月的服务费及利息合计21000元,后吕某某无力偿还。汤某某继续向王某甲支付16个月的利息共计24000元,并多次以电话催债的方式催要吕某某还款。2018年8月7日,王某甲以虚假的6万元借款协议将吕某某及魏某丙起诉至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要求吕某某及魏某丙偿还本金6万元及利息25200元,同时提出保全申请,冻结吕某某及魏某丙名下财产及工资卡。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吕某某、魏某丙共同偿还王某甲本息85200元。在强制执行期间,吕某某协商还款给王某甲66000元,余款王某甲自愿放弃。该团伙非法获利共计43000元。

8.2017年8月30日,程某乙到**公司借款25000元,由被告人苏某某接待,苏某某利用程某乙急于借款的心理,让其签定1份借款3万的协议及房屋租赁协议,期限1年,每月连本带息还款3250元,同时需扣除家访费、服务费合计2190元及首月利息。苏某某联系王某甲作为借款的出资人。后苏某某安排公司成员马某某到程某乙在皖江物流淮南铁路运输分公司上班地点进行了家访,王某甲转账给程某乙3万元,后程某乙将10440转给马某某带回公司,程某乙实际借款到手金额19560元。

程某乙在借款之后还款6500元,后未再偿还。2018年2月1日,王某甲以虚假的3万元借款协议到八公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程某乙,要求偿还本金3万元及利息3000元,同时申请诉前保全。2月12日法院下达裁定,冻结程某乙建行账户。3月2日,经法院调解,程某乙应偿还王某甲本息合计33000元。程某乙还款给王某甲合计18000元后未在还款。该团伙非法获利共计2240元。

9.2017年7、8月份,孙某乙到**公司借款1万元,由被告人未某某、汤某某和吴某乙(另案处理)接待,汤某某利用孙某乙急于借款的心理,让其签定1份借款2万的协议及房屋租赁协议,期限一个月,逾期一天逾期费1000元,并且在借款时扣除家访费1000元、押金1000元及利息2000元。由汤某某、未某某共同出资,后汤某某安排未某某、吴某乙到孙某乙位于谢家集区熙城熙园的家中进行家访后,孙某乙实际借款到手金额6000元。

在一个月到期时,孙某乙因无力偿还本金并逾期两天,孙某乙偿还2000元利息和1000元上门费。又过了一个月,孙某乙仍没钱归还,未某某让孙某乙从其处再借15000元还第一次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和逾期费,同时让孙某乙与其签定1份借款3万的协议,月息3000元,并且答应孙某乙之前的借条撕掉作废,但未某某没有撕;后一个月,孙某乙还给未某某1万元本金,尚欠本金5000元,此时月息1000元;再一个月,孙某乙还给未某某1000元利息,同时孙某乙从未某某处再借款2万元,孙某乙共欠未某某本金25000元,未某某要求孙某乙与其签定1份借款3万元协议及房租租赁协议,期限1个月,后孙某乙陆续偿还4000余元,未再还款。未某某拿着3份共计8万的借款协议与吴某乙一起到孙某乙家索债,孙某乙称前两份借条未某某承诺销毁,其实际欠款为25000元,未某某称如不还钱就到法院起诉孙某乙还钱。迫于无奈,由孙某乙家人还款给未某某4万元。该团伙组织非法获利共计32000元。

10.2017年10月20日,李某甲到**公司借款4万元,由被告人汤某某接待,汤某某利用李某甲急于借款的心理,让其签定1份借款4万元的协议及房屋抵押协议。借款时需扣除首月利息2600元及家访费、材料费,共计3500元。汤某某联系被告人王某甲作为出资人,转账给李某甲4万元,李某甲再将相关费用交给汤某某,汤某某转给王某甲利息1200元。李某甲实际获得借款36500元。

借款后李某甲还款一个月2600元给汤某某,汤某某转给王某甲1200元,后李某甲无力偿还。2018年2月1日,王某甲向八公山区法院起诉李某甲及妻子陈某某,要求偿还本金4万元,利息3200元,同时申请诉前保全。2018年2月21日,法院下达裁定,冻结李某甲银行卡账户、公积金账户及陈某某名下房产一套。2018年3月9日,经法院调解,李某甲分期偿还王某甲本息44800元。后李某甲未按期偿还,王某甲申请强制执行。李某甲被执行4万元。该团伙非法获利6100元。

11.2017年11月6日,唐某甲到**公司借款2万元,由被告人苏某某接待,苏某某利用唐某甲急于借款的心理,让其签定两份借款2万元的协议,月息2分5,期限是一年,每个月连本带息还2300元钱。唐某甲将工资卡押给苏某某,苏某某转账给唐某甲2万元,唐某甲将钱取出后,交给苏某某中介费、家访费、材料费、首月利息共计6000元,唐某甲实际拿到手14000元。

借款后,苏某某每个月从唐某甲工资卡取出2300元左右,共计11300元。2018年5月份,唐某甲将工资卡与支付宝绑定,后未再还款。2018年7月24日,苏某某向田家庵区法院起诉唐某甲,要求偿还本金4万,利息6400元。开庭时唐某甲未到庭,经法院审理判决唐某甲偿还苏某某本息46400元。在强制执行期间,法院冻结唐某甲银行账户。2019年3月20号,唐某甲与姐姐唐某乙到法院了解情况,法院告知唐某甲如不还钱,将执行司法拘留。迫于无奈,经过协商后唐某甲还给苏某某4万元。该团伙非法获利共计37300元。

12.2018年3月28日,胡某某到**公司借款15000元,由被告人汤某某接待,汤某某利用胡某某急于借款的心理,安排被告人魏某甲作为出资人与其签定1份借款25000元的协议,其中押金1万元,汤某某使用魏某甲的账户制造转账胡某某25000元的流水。汤某某安排乔某某去家访,家访后从胡某某处拿回押金1万元及家访费、材料费、首月利息2000元,胡某某实际借款到手金额13000元。

借款后,胡某某到期无力偿还。2018年5月15日,魏某甲以虚假的25000元借条向谢家集区法院起诉胡某某,要求偿还2.5万元本金,利息2500元。胡某某接到法院传票后十分害怕,之后胡某某母亲伏某某与朋友一起到**公司偿还本息28000元。2018年6月14日魏某甲提出撤诉,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该团伙非法获利共计15000元。

二、虚假诉讼罪

1.2016年11月18日,严某某到**公司借款3万元,由被告人汤某某接待,汤某某利用严某某急于借款的心理,让其签定1份借款4万元的协议,其中保证金1万元。严某某在借款当天还款利息4500元,实际借款到手25500元。

借款后严某某支付利息4000元,后未再还款。2017年过年前后,汤某某连续多天在八公山区孔集拿大喇叭沿街喊“严某某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并将严某某照片贴在车上,对严某某进行催债。2017年2月28日,汤某某安排被告人魏某乙在严某某的空白借条上签字,让魏某乙以虚假的4万元借款协议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起诉严某某,要求严某某偿还本金4万元及利息3200元。2017年3月22日,经法院调解后下达裁定,严某某欠魏某乙4万元,严某某愿意给付魏某乙37000元。后严某某未履行,魏某乙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拍卖严某某名下一处房产,两次流拍。同时,法院限制严某某高消费,将其加入失信人名单。

2.2017年10月27日,李某乙到**公司借款10万元,由被告人汤某某、乔某某接待,汤某某安排乔某某到李某乙位于大通区金地月半弯小区的家中进行家访,后汤某某利用李某乙急于借款的心理,让其签定1份借款16万的协议,分24个月还,每个月连本带息还6700元,同时需扣除家访费、中介费、服务费、材料费及首月利息合计13000元。汤某某在放款之前联系被告人王某乙作为出资人转账给李某乙16万,李某乙再转回王某乙的关联人,制作虚假的借款16万的流水。

2017年11月1日,汤某某、王某乙、李某乙在商议后,由王某乙以捏造的李某乙借款不还为由到潘集区人民法院起诉李某乙并申请对李某乙位于金地月半弯小区房屋进行了房屋保全。11月6日法院下达裁定,查封李某乙金地月半弯房产一套。2017年11月9日,王某乙将李某乙的10万元借款打给汤某某,汤某某在扣除13000元及起诉、保全费用6000元后将借款放给李某乙,李某乙实际到手金额8.1万元。后李某乙均每月均还款6700元,至2018年7月8日,李某乙共计还款46900元,后未再还款。

3.2017年10月27日,沈某某到**公司借款10万元,由汤某某接待,汤某某利用沈某某急于借款的心理,让其签定1份借款15万的协议。汤某某在放款之前安排被告人王某乙作为出资人转账给沈某某15万,沈某某再转回王某乙的关联人,制作虚假的借款15万的流水,之后汤某某安排乔某某到沈某某位于寿县宾阳小区的家中进行家访。

2017年11月1日,汤某某、王某乙、沈某某在商议之后,由王某乙以捏造的沈某某借款不还为由到潘集区人民法院起诉沈某某并申请对沈某某位于寿县宾阳小区房屋进行了房屋保全。11月6日法院下达裁定,查封沈某某寿县宾阳小区房产一套。2017年11月9日,王某乙将沈某某的10万借款打给汤某某,汤某某扣除材料费、家访费、首息等5500元及起诉、保全费用6000元后,通过魏某甲账户转给沈某某88500元。之后沈某某每月还利息4000元,还了5个月,共计20000元。2018年4月11号,沈某某转账给王某乙10万元。该团伙非法获利31500元。

被告人苏某某、王某乙分别于2019年8月19日、10月2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物品清单,转账记录,借条、收条,民事起诉状,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

2.证人彭某乙、董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邓某甲、吕某某、李某乙、沈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汤某某、苏某某、王某甲、未某某、乔某某、魏某甲、王某乙、魏某乙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苏某某、王某甲、未某某、乔某某、魏某甲实施套路贷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汤某某涉案230188元,苏某某涉案54840元,王某甲涉案60140元,未某某涉案32000元,乔某某涉案30300元,魏某甲涉案23094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汤某某、王某乙、魏某乙实施套路贷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汤某某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汤某某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汤某某系首要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未某某、魏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庆永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乔某某、未某某、魏某乙、魏某甲、王某甲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被告人苏某某、王某乙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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