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汤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住福建省漳浦县**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32000********,汉族,中专文化,福建省漳浦县“蓝**”烘焙店**,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住福建省漳浦县**小区**栋**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赵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4月份,汤某某在“小黑”(身份不祥,在逃)的授意下,提供自己的银行卡账户给“小黑”使用并帮忙取现,每一万元收取400元报酬,剩余现金交给指定车辆送走。2019年5月24日,汤某某让同事赵某某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卡账户后提供给“小黑”使用,并帮忙取款,每取一万元付50元手续费给赵某某。截止2019年7月,赵某某和汤某某共帮忙支取246680元,赵某某获取1000余元报酬,汤某某获取6000余元报酬。
2019年7月26日,被害人蒋某某在荆门市东宝区白云山庄家中加微信昵称为“李小梅”的人为好友,“李小梅”介绍其加入“易信”平台刷单赚取佣金,蒋某某在将26898.07元转入卡号为62122641000********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后,对方以各种理由不返还刷单本金和佣金,并将蒋某某被骗的26898.07元及其他资金共计34000元转入赵某某银行账户,由赵某某将其中20000元取现,另14000元转入汤某某账户,汤某某取现12800元,另1200元用于网上消费。
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汤某某、赵某某主动赔偿了蒋某某的全部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易信APP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流水、刑事谅解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汤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赵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取现并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纯义
检察官助理:余礼航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汤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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