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9〕160号
被告人汤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南部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乡**村**组,案发前住四川省武胜县**镇**街**号,农村居民。因涉嫌容留他人卖淫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武胜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天燃气管道安全工人,出生地四川省武胜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组**号,案发前住四川省武胜县**镇**街**号,农村居民。因涉嫌容留他人卖淫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武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上半年以来,被告人汤某某和被告人陈某某租赁了四川省武胜县**镇**街**号及**号门市,并联系卖淫女侬某某、何某某、代某某来门市内进行卖淫,汤某某、陈某某为卖淫女提供场所及日常生活条件。汤某某和陈某某以侬某某、何某某、代某某每卖淫一次收取30元或60元不等的费用。汤某某、陈某某从中获利一万余元。
被告人汤某某于2019年8月5日21时许,被传唤到案;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8月6日15时许被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等笔录、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陈某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汤银龙
2019年11月4日
附:1.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武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起诉书13份,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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