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1〕Z57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河北省,公民身份号码1326261970********,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滦平县**乡**村**号,现住河北省滦平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31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7日被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2日被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19日被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河北省,公民身份号码1326261975********,满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滦平县**乡**村**号,现住河北省滦平县**乡**村**号;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10月17日被北京市顺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1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2月18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同日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9时许,被告人高某某伙同被告人汤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集市,扒窃宋某某(女,47岁,河南省人)上衣兜内VIVO手机一部,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70元,并于2020年12月16日发还给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汤某某、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等人的证言;4.书证:户籍信息、工作说明、刑事判决书等;5.鉴定意见:北京市昌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扒窃及抓捕视频等。7.其它证据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高某某到案后能够自愿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汤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 磊
检察官助理:王琪璘
2021年2月22日
附:1.被告人汤某某、高某某现押于昌平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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