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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高某某盗窃案)_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汤广林,男,1962年3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6203089050,汉族,文盲,务工。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往流镇大庙村叶庙村民组,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新十公路滠口中学旁边收废品店。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盗窃,于2019年11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高长天,男,1966年6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660606933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李店乡梧梓庙村高庄组,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新十公路滠口中学旁边收废品店。因盗窃,于2019年11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广林、高长天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决定将本案退回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于2020年5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汤广林、高长天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0时许,被告人汤广林、高长天和黄保善(另案处理)至本区汉口北四季丰华食品城东区南侧,将李小旺吊车平台上的15块钢板盗走。经武汉市黄陂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的15块钢板价值人民币5850元。

被告人汤广林、高长天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汤广林、高长天身份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汤俊、郭贤利证言;3.被害人李小旺陈述;4.提取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5.价格认定结论书;6.抓获经过、办案说明;7.被告人汤广林、高长天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广林、高长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广林、高长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广林、高长天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汤广林、高长天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亮

检察官助理:肖梦如

(院印)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汤广林、高长天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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