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7450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5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301958********,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在安徽省利辛县**镇**村**庄。2011年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决定处行政拘留五日;2012年8月6日,因盗窃行为被原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处收容劳动教养一年;2018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7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羁押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女,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81968********,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在安徽省颍上县**镇**村。2020年4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决定处行政拘留三日。2020年7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羁押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汤某某、黄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3时许,被告人汤某某伙同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至本区**镇**路口往西约300米上海**有限公司工地内,窃得被害公司的三个碳钢法兰片,后由被告人汤某某销赃至本区南汇**镇**路**弄**号**中转站。经价格鉴定:三个碳钢法兰片合计价值人民币3966元。
2020年7月3日,被告人汤某某、黄某某因重大作案嫌疑被抓获,到案后二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二名被告人对被害公司作出了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公司代表张某某的陈述,证人付某某、秦某某的证言,搜查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称重记录、估价鉴定,视频监控证实,二名被告人盗窃的事实。
2.谅解书证实,被害公司对二名被告人表示谅解。
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记录证实,二名被告人的身份及前科劣迹。
4.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以及二名被告人的归案情况。
5.二名被告人的供述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黄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汤某某、黄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汤某某、黄某某被抓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黄某某对被害公司作出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汤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云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三张。
3.随案移送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惩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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