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1394号
被告人汤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巢湖市,公民身份证号码342601199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现住安徽省巢湖市**路**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汤某某预备通过出售以自己名义办理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资料赚钱,遂通过网络与张某某(另案处理)、蔡某某(另案处理)取得联系。2020年9月,汤某某将身份信息、电话卡、银行卡号等信息资料提供给张某某、蔡某某,张某某、蔡某某帮助汤某某注册了四家公司,并办理了相应的营业执照。后张某某、蔡某某又带着汤某某为其中的三家公司办理了对公账户。办好上述资料后,汤某某将上述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公章、公司对应对公账户的U盾、单位银行结算卡、手机卡等资料出售给张某某、蔡某某,并获得3000元报酬。
2020年4月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汤某某书面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营业执照、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
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文珺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卷宗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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