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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875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31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汤某某驾驶晋M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南海区九江镇沙头工业大道由沙龙路方向往南金村方向行驶,行至童之林物流公司路口右转弯时,与右侧相邻车道直行由被害人谭某某驾驶的无号牌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谭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1月13日经事故处理责任认定,汤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等笔录;5.视听资料。

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天乐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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