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庐江县**镇**村**村民组**号,住所地同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1月13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分别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06时55分许,被告人汤某某驾驶无号牌“淮海”牌电动三轮车,行驶至庐江县龙桥镇曹河村黄家村民组路段,与其前方道路上的行人叶某某发生碰撞,致叶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10月24日死亡。事发后,汤某某驾车逃逸。经法医鉴定,叶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庐江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汤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汤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与被害方达成协议,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4400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徽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2.证人孙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玉红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在其住处候审,联系电话1875653****。
2.侦查卷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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