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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交通肇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公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78********,汉族,高中,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住富源县**街道**村委会**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于家中。

本案由富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汤某某驾驶云D*****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富源县大柳树沿凤鸣路往富源一中新大门方向行驶,21时40分许,当车行驶至富源县凤鸣路富源一中新大门口处调头过程中,撞倒并碾压行人刘某某,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发生死人道路交通事故,经富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汤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汤某某已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人民币861600元,取得被害人方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名及前科证明、到案情况说明、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民事调解书、收条、谅解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死因鉴定、现场勘查笔录、车辆痕迹检查笔录、酒精含量检测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汤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则永

(院印)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居于家中,电话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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