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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保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301968********,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市**乡**村**号,暂住湖北省保康县**镇**村**组。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4年11月26日被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2013年10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日被保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保康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保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2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14时许,被告人汤某某驾驶鄂F****0轻型仓栅式货车从保康县**镇**村往龙坪街方向行驶,行至**村小地名“樟树”路段,与对向由邵某某驾驶的鄂C****6两轮摩托车(后座乘坐邵某甲)相挂,造成乘坐人邵某甲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保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邵某甲系颅脑严重损伤死亡。经保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汤某某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邵某某在此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鄂F****0货车、鄂C****6摩托车等物证(照片);2.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归案经过、身份证复印件、人口登记卡、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监狱罪犯档案资料等书证;3.证人邵某某、姜某某、陆某某、王某某等证言;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5.保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清翠

检察官助理:雷阳阳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于在保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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