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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诉刑诉〔2019〕122号

被告人汤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7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亭县,住盐亭县**镇**路**段**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盐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9日被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5日13时45分许,汤某某驾驶川******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盐亭县云溪镇指南加气站往盐亭县城方向行驶,在指南加气站路口右转弯时,与从盐亭县两河镇往盐亭县城方向直行的周某某驾驶的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周某某受伤住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和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盐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汤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周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次要责任。2019年7月17日,周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周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四川顺洁机动车司法鉴定所鉴定,川******小型普通客车的转向系、制动系所检项目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相关规定;川******小型普通客车事故发生前行驶速度为19km/h~27km/h;川******二轮摩托车的转向系、制动系所检项目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相关规定,事故发生前行驶速度为44km/h~47km/h。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在现场等待处理,积极救治伤者,是自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廷艳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83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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