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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交通肇事案)_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四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21966********,汉族,小学文化,瓦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皋市,住江苏省如皋市**街道******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汤某某于2019年3月5日19时27分,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如皋市城北街道正通路由南向北行至何庄小学门前路段,夜雨天行驶,观察疏忽,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采取有效措施避让、确保行车安全,碰撞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纪某某(男,殁年56岁),后驾车逃逸。19时28分,张某某驾驶电动四轮车沿正通路由南向北行至事故地点,再次碰撞倒地的纪某某。纪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3月17日死亡。

经如皋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纪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头面部及躯干部严重复合性损伤死亡。

经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汤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纪某某无此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汤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民事赔偿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并分期按约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制作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如皋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调取的相关监控视频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汤某某如实供述了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小磊

检察官助理:周华嵩

2020年5月7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如皋市**街道**居**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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