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汤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二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所在地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现住当涂县**镇**小区车库。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9日被当涂县公安局逮捕,同年10月2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汤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至当涂县姑孰镇围乌路宗和村路口附近时,将车辆停放在道路东侧。19时40分许,陈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围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围乌路宗和村路口时与汤某某停放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使二车受损,陈某某受伤。事发后,汤某某未及时拨打110、120并离开事故现场。后他人拨打110、120,陈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8月19日死亡。经当涂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汤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汤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汤某某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人口信息查询表、到案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赔偿凭证、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当涂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安徽皖江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 当涂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汤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超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住**镇**小区车库。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