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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56********,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灵璧县人,环卫工人,住灵璧县**乡**村**组。被告人汤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汤某某驾驶环卫三轮电动车,沿**省道自南向北行驶至灵璧县**乡**村**庄路段,将三轮电动车停在路边装运垃圾时,王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经过该路段时撞到汤某某的三轮电动车,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汤某某驾车逃逸。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死亡原因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灵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汤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2020年1月5日,被告人汤某某亲属赔偿王某某丧葬费人民币30000元。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汤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汤某某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归案经过、死亡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复核结论书、交通事故补偿协议、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邓某某、杨某某、耿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分别出具的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汤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邱红莲

2020年3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在灵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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