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汤某某交通肇事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562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4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住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镇**村**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8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09时41分许,被告人汤某某驾驶云******号“金龙”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昆明市五华区****小区**精品生鲜超市门前广场倒车时,车辆尾部碰撞被害人张某某、龚某某身体后,车底又挤压二人身体,致张某某、龚某某受伤(经鉴定,张某某此次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龚某某治疗无效于2019年10月23日死亡(经鉴定,系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汤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被民警查获。在此事故中,汤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龚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在道路上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金艳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居家中候审,电话1838813****、15398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补充材料卷壹册,光盘肆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