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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418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6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19196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驾驶员,住江苏省江阴市**小区**号**室。被告人汤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傍晚,被告人汤某某驾驶苏D3****重型自卸货车在张家港市**镇**村**组道路由西向东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该车后部撞击后方蔡某甲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及其人体,致蔡某甲受伤、二轮电动车损坏。蔡某甲经张家港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汤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汤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2020年11月18日,被告人汤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谅解书、人民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蔡某乙、陆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汤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寇建坤

检察官助理:沈立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在其住处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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