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灵检二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821994********,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灵宝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2月25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0年9月27日经灵宝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灵宝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汤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苏A**JY*号小型轿车沿310国道灵宝市豫灵镇境内由西向东行驶,行至文底村北垣村口时,与道路北侧树木及照壁墙相撞,致同乘人员严某某当场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汤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严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汤某某拨打电话110报警,并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于2019年12月7日赔偿被害人家属十七万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某某、严某某等人证言;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协议书和谅解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并积极救助被害人,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在案发后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龙
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1、被告人汤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灵宝市**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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