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567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200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01200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号,现住兴义市**街道**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审查批准,同日由兴义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29日,被告人汤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 EQ****号小型轿车由兴义市富兴东路往永定街方向行驶,03时38分许,行驶至富兴东路维多利亚酒店门前处右转弯时,撞向并碾压因醉酒蹲在地上的被害人邓某某,造成邓某某头部、胸部等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汤某某弃车逃离现场。邓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案发当日死亡。经对事故认定,汤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邓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邓某某死亡原因系交通事故中头部严重受伤,致颅脑功能障碍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汤某某于2020年6月29日到兴义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王某某、周某某、侯某某、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通知书等;
5.勘验、勘验、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 照片;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发生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汤某某逃逸后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案件事实和量刑情节,建议对汤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恩艳
检察官助理 杨 竹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