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534号
被告人汤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92********,汉族,高中肄业,无业,住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镇**村**号。被告人汤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21时许,被告人汤某某驾驶苏G1****小型普通客车沿兴化市344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26KM+800M路段,撞到同向行走的顾某某,致顾某某死亡。兴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汤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顾某某符合颅脑损伤合并胸部闭合性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汤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与被害人顾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制作或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房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兴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5.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汤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单地灵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汤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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