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什检一部刑诉〔2020〕1076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5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什邡市**镇**村**组,住什邡市**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1日被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什邡市公安局依法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2日被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4日6时50分许,被告人汤某某驾驶0015号人力客运三轮车从什邡市回澜镇万丰村方向沿村道往什邡市人民医院方向行驶,行至什邡市皂角镇城东村13组高某某住宅旁村道时,与站在道路左侧的行人被害人胡某某、王某某及胡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自行车相撞,造成自行车受损,胡某某、王某某受伤,胡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7年12月20日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汤某某拨打 “120”急救电话,后将被害人胡某某、王某某送至医院救治。当日下午,被告人汤某某到案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经德阳百信法医学鉴定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胡某某因重型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什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汤某某驾驶非机动车未实行右侧通行且加装动力装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九)项之规定,被害人胡某某、王某某无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汤某某应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胡某某、王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及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汤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什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婷婷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汤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什邡市**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补充证据九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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